李凤岐等与龚云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李凤岐(曾用名李凤奇),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张显超,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张秀艳,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龚云飞,男,4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刚,男,50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李凤岐、张显超、张秀艳诉被告龚云飞、王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岐、张显超、张秀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后,由三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 城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四 年三 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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