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占奎与麻广吉、葛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5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民初594号

原告:葛占奎,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麻广吉,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葛淑珍,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春市双阳区。系麻广吉妻子。

原告葛占奎诉被告麻广吉、葛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2016年7月1日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广吉、葛淑珍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占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二被告因购买车辆及楼房需要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4月29日,二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425500元,其中本金375000,利息50500元(有按月利率1.2分计算的、有按1.3分计算的、还有按1.5分计算的),当时约定在2016年春节前还清,对此,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及经手人张士民在欠条上签字为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暂时无钱给付为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75000元、原来的利息50500元,计425500元及本金375000元后续的利息(按月利率5厘计算,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麻广吉、葛淑珍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占奎与被告葛淑珍系兄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多笔,截止到2015年4月29日,二被告共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25500元,其中本金375000,利息505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本息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后因二被告没有依约给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麻广吉、葛淑珍欠原告葛占奎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00元、原有利息50500元,计42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麻广吉、葛淑珍欠原告葛占奎借款本金375000元的后续利息(按月利率5厘计算,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3889元,被告承担3889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 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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