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年双民初字第01725号
(2013)双民初字第1725 号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支行。
负责人徐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乃伟,该支行营销员。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陈雨佳,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贾广有,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贾晓军,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支行诉被告陈雨佳、贾广有、贾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韩乃伟、被告陈雨佳、贾晓军出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广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支行诉称, 2010年3月31日,被告陈雨佳在我行借款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该借款由被告贾广有、贾晓军担保,并签订农户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1年5月20日。该借款逾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 ,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雨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贾广有、贾晓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陈雨佳辩称,借款是我借的,我花10000.00元,另10000.00元给李黑龙花了,今天李黑龙没来,也不说那么多没用的了。
被告贾广有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被告贾晓军辩称,这事是李黑龙让我去的,我就是签个字,也没有花着一分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陈雨佳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该借款由被告贾广有、贾晓军担保,并签订农户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1年5月20日。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 ,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雨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贾广有、贾晓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在卷
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农户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雨佳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逾期偿还借款,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贾广有、贾晓军作为保证人,对被告陈雨佳该笔借款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雨佳偿还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家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加罚利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由被告贾广有、贾晓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陈雨佳承担,给付时间同上,由被告陈雨佳、张宝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明
二○一四 年十一 月十 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