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354号
原告:栗书行,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田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原舒兰市粮食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淑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男,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书行与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书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书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栗书行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