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保字第39-1号
申请人闫惠武,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闫岩,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赵健坤,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孙健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闫惠武与被申请人赵健坤、孙健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闫惠武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赵健坤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A2GF42号出租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 年九 月 二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