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革诉舒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6)吉0283民初971号

原告:刘革,男,住吉林市。

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舒兰市人民大路2595号,原舒兰市粮食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淑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革诉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荀桂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革,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才晓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在施工五桦线一级公路时,在河北省衡水订购伸缩缝共计货款270212.00元。因被告及监理公司不同意原告施工桥面铺装,后续伸缩缝也不能继续施工,所购材料因常年搁置,现已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辩称:原告告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合同是与舒兰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舒兰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4.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荀桂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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