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李庆瑞,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迟海亮,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秀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李庆瑞与被申请人迟海亮、张秀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迟海亮驾驶的张秀娟所有的吉A030L6号捷达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迟海亮驾驶的张秀娟所有的吉A030L6号捷达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