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殷春红,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六条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孙浩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鹏,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64栋楼1门302室。
委托代理人索若飞,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春红诉被告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春红撤回对被告肖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给原告4300.00元。
审判员 谭景阳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