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春红诉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殷春红,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六条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孙浩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鹏,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64栋楼1门302室。

委托代理人索若飞,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春红诉被告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春红撤回对被告肖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给原告4300.00元。

审判员  谭景阳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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