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华与张晓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0-1号

申请人李金花,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晓岩,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李金华与被申请人张晓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晓岩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张晓岩驾驶的吉A3K885号轿车的扣押。

二、对被申请人张晓岩抵押的双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0710513011009800923900)存折一枚(存金30000.00元整)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亲荣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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