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0-1号
申请人李金花,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晓岩,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李金华与被申请人张晓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晓岩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张晓岩驾驶的吉A3K885号轿车的扣押。
二、对被申请人张晓岩抵押的双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0710513011009800923900)存折一枚(存金30000.00元整)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亲荣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