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刘某某、刘某、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547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女,汉族。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胡某某275.00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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