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547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女,汉族。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胡某某275.00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