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宝与被告张希明、盛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62号

原告:郭长宝。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

被告:张希明。

被告:盛永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宝诉被告张希明、盛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希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希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苗 迪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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