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62号
原告:郭长宝。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
被告:张希明。
被告:盛永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宝诉被告张希明、盛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希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希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苗 迪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