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644号
原告牟国学,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颜成双,男,1932年8月25日生,汉族。
原告牟国学诉被告颜成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国学诉称,被告颜成双于2006年12月7日将坐落在九台区福兴小区B4栋5单元501室,面积73.43平方米的楼房,以7.2万元价格卖给原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牟国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