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016号
原告:张学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宁,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高凤和,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王凤云,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铭,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彬,男,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原告张学锋、张宁、高凤和、王凤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学锋、张宁、高凤和、王凤云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李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锋、张宁、高凤和、王凤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张学锋、张宁、高凤和、王凤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