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119号
原告:闻桂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谢爽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桂学诉被告谢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桂学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爽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桂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闻桂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