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320号
原告:王贵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黄凤云,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清诉被告黄凤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凤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贵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