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李洋、丛小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民初43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

负责人李超,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宇,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洋,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丛小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李洋、丛小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浩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李洋签订编号为2014-1-0590《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被告授信额度为250万元,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现该笔借款已经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作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0万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

二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原告和被告李洋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4-1-0590)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贷款人民币250万元整,有效使用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用于被告经营周转,每笔借款的利率及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适用的具体业务和具体业务申请书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在本合同项下任一笔贷款发生逾期或本合同约定违约情形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与违约罚息,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违约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授信提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赔偿出借人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被告李洋与被告丛小凯系夫妻关系。

2014年10月8日,被告李洋向原告申请借款250 000 0元,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8.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罚息浮动比例为50%。

另查明,被告李洋在借款期间按月偿还借款利息,在借款合同到期时,尚有贷款本金250 000 00元未予偿还。此后,二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4日偿还本金7976.58元、3月30日偿还本金11674.29元、3月31日偿还本金39902.36元。原告为此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7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支用申请书、律师代理费等票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向被告李洋出借250 000 0元,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对借款本金、违约罚息承担给付责任,但结合在借款期满后被告又分三次偿还借款本金的情节,关于借款违约罚息应按本金还款时间分别予以计算。同时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用于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又放弃答辩权利,可依法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双方在授信合同中还约定有违约罚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负担,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关于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本金及违约罚息的诉请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洋、丛小凯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2440446.77元和违约罚息(其中2500000元的违约罚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上浮50%计算至2016年3月4日止;2492023.42元的罚息自2016年3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上浮50%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24480349.13元的违约罚息在2016年3月31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上浮50%计算;2440446.77元的违约罚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洋、丛小凯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律师代理费7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洋、丛小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萌

人民陪审员  邹亚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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