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797号
原告石玉良,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龙头社。
委托代理人孙成军,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海天大市场后侧。
法定代表人张宝和,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良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1.00元,退回7285.00元,剩余728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王晶明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欣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