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丽,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中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晴晴,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徐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徐丽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丽丽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丽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