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1318号
原告刘占全,男,47岁,1968年11月29日,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闵家镇前峰村4组,联系方式:18804410131
被告王浩宇,男,0岁,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华昌街五委143组,
被告李忠喜,男,0岁,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闵家镇前峰村4组,
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榆树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繁荣大街,
法定代表人薛彦明。
刘占全诉王浩宇、李忠喜、安华保险公司榆树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占全诉称,。
被告王浩宇、李忠喜、安华保险公司榆树分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