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洪波,榆树市交通运输局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4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44号

原告沈洪波,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安兴山

被告榆树市交通运输督查执法大队

负责人:杜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波诉被告榆树市交通运输局、榆树市交通运输督查执法大队追偿债权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洪波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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