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44号
原告沈洪波,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安兴山
被告榆树市交通运输督查执法大队
负责人:杜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波诉被告榆树市交通运输局、榆树市交通运输督查执法大队追偿债权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洪波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