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1860号
原告:长春奥格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单元19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59号吉林投资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奥格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奥格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奥格科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奥格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奥格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