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192号
原告王建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梁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张建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梁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业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
人民陪审员 尹春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