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辉,王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4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31号

原告:李向辉,现住榆树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系总经理。

被告王彪,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向辉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肖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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