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31号
原告:李向辉,现住榆树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系总经理。
被告王彪,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向辉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