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3民初2003号
原告:郭文龙,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蕊。
被告:谭德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谭格格,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系该公),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龙与被告谭德军、谭格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文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文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郭文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付世杰
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