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刘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4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1905号

原告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庭代表人蔡文革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3组

被告刘立军,48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恩育乡永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立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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