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3民初391号

原告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坤。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崔立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凯庆。

委托代理人唐延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

人民陪审员  姜国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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