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良与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797号

原告石玉良,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龙头社。

委托代理人孙成军,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海天大市场后侧。

法定代表人张宝和,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良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米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晶明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欣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