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净开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邢国山,男,住长春净月区。
申请人邢国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邢文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邢国山诉称:被申请人邢文泰与申请人邢国山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邢文泰因患有小脑萎缩于2003年3月离家走失,其户口于2004年1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福祉大路派出所注销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12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依法宣告邢文泰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邢文泰,男,汉族,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邢国山父亲。2003年3月因患有小脑被申请人邢文泰离家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遂于2004年11月24日向长春市公安局福祉大路派出所报了案,该所按失踪人口进行了登记并将户口注销。后经多方寻找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于2015年6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邢文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邢文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邢文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邢文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林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