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502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马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2016)吉0182民初2502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马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