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兰与马贵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908号

原告许海兰,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云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王玉山,集安市财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贵发,男,汉族,通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雷,满族,通化县人,职员,住所地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兰与被告马贵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工资款为由,于2016年8月3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海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全退。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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