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017号
原告于广志。
被告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忠彬。
被告马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志诉被告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马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志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广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于广志负担。
审 判 长 曲 卓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