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广志与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马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8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017号

原告于广志。

被告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忠彬。

被告马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志诉被告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马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志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广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于广志负担。

审 判 长  曲 卓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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