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举与王占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407号

原告刘举,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王占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高信洋,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举与被告王占奇、高信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占奇所有的货车车牌号为吉A-37466、吉B-A0129与被告高信洋所有的货车车牌号为吉C-K1527,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王占奇所有的货车车牌号为吉A-37466、吉B-A0129的车籍时间为二年;

2、查封被告高信洋所有的货车车牌号为吉C-K1527的车籍时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孙茂春

审判员  于海侠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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