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1897号
原告:张云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闫丛学,47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波诉被告闫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2016)吉0182民初1897号
原告:张云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闫丛学,47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波诉被告闫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