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984号
原告:甘某某,住九台市。
被告:苏某某,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德伟
(2016)吉0122民初2984号
原告:甘某某,住九台市。
被告:苏某某,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