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385号
原告范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杨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2016)吉0182民初2385号
原告范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杨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