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华与赵万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22民初1993号

原告:王松华,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赵万宝,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景,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原告王松华诉被告赵万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华、被告赵万宝委托代理人王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松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万宝赔偿医疗费2691.76元、误工费490.60.84元(98.12元×5天)、护理费620.40元(124.08元×5天)、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502.76元。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万宝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松华、赵万宝的承包土地相邻,2015年10月7日双方因玉米归属问题发生口角,赵万宝将王松华打伤。

赵万宝委托代理人王景辩称,我们没有打他,也没收他家玉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出具农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9张,证实了原告受伤及所花医疗费的事实。

法庭当庭宣读的公安卷宗的证据:

2、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一份,证实了被告赵万宝被处以罚款200元的事实。

3、公安卷2015年10月8日华家派出所对王松华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7日下午,我在双河川村8社我家的地里,争执中,赵万宝用拳头打我的脑袋几下,又用脚踹我胸部、腰部几脚,原告以上陈述证实了双方因玉米发生争执的事实。

4、公安卷2015年10月8日华家派出所对左彦杰的询问笔录:2015年10月7日下午,我接到我妈王松华的电话,说她被打了,让我去接她。我到地里一看,她在地上躺着呢。左彦杰陈述证实了原告躺在地里的事实。

5、公安卷2015年10月9日华家派出所对赵万宝的询问笔录:我和王松华家的地挨着,2015年10月7日下午因为玉米的事发生争执,双方撕抢一筐玉米,撕扯中王松华坐在地上,过了一会王松华又躺在地上了。证实了原、被告的发生争执后,撕抢玉米筐的过程中,王松华受伤倒地的事实。

6、公安卷2015年12月25日华家派出所对赵万宝的询问笔录:我和王松华来回朝自己方向拽手中的筐,在抢筐的过程中王松华拽我手,我就用手把王松华的手拽开,为了把筐抢过来,我还用手拽开王松华的胳膊,之后我就用力朝自己方向把筐抢过来的同时也把王松华带倒在地上了。证实了原、被告的发生争执后,撕抢玉米筐的过程中,王松华受伤倒地的事实。

7、王松华的农安县人米医院出院诊断书一份、住院病历一份。证实王松华受伤而住院5天的事实。

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8、证人冯某某出庭作证: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帮赵万宝家掰苞米,王松华说赵万宝家掰王松华家玉米了,王松华就和赵万宝抢玉米筐。

被告赵万宝虽对原告的举证及法庭当庭举出的证据有异议,但被告承认与原告在撕抢玉米筐的过程中,原告倒地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承包地相邻,2015年10月7日原告王松华因玉米归属问题与被告赵万宝发生争执,双方在撕抢玉米筐的过程中原告倒地受伤。当日原告入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腰部外伤、腰部4、5间盘突出。花医疗费2710.76元(原告只要求赔偿2691.76元),误工费490.60元(98.12元×5天),护理费620.40元(124.08元×5天),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5天),合计4302.7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争吵中被告在与原告在撕抢玉米筐的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综合全案情节被告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保持克制,导致自己受伤,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00元一节,因无交通费票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万宝赔偿原告王松华医疗费2691.76元、误工费490.60元(98.12元×5天)、护理费620.40元(124.08元×5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5天),合计4302.76元的70%即3011.93元,其余30%即1290.83元由原告王松华自行负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由原告王松华负担47.40元,由被告赵万宝负担110.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