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芳,王兴波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09-13 16: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1991号

原告:田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某(2011年9月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外债。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年末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王某某,2011年9月出生。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已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以家庭及子女利益为重,珍惜夫妻感情,且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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