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与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273号

原告:王海,男, 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吴波,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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