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273号
原告:王海,男, 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吴波,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