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011号
原告:邢兆彬,现住榆树市。
被告:苑术凡,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兆彬诉被告苑术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兆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肖婧
(2016)吉0182民初2011号
原告:邢兆彬,现住榆树市。
被告:苑术凡,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兆彬诉被告苑术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兆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