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892号
原告王全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赵云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王玉山,集安市财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贵发,男,汉族,通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雷,满族,通化县人,职员,住所地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成与被告马贵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工资款为由,于2016年8月3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全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全退。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