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162号
原告:张洪君,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三盛玉镇长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占武,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洪君与被告农安县三盛玉镇长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24日,张洪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洪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张洪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