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旭诉被告长春远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8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长汽开民初字第668号

原告张春旭,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远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春,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旭诉被告长春远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春旭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春旭负担。

审 判 长  曲 卓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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