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2057号
原告戚春玲,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姚忠兴,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苏胜杰,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赵灿林,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春玲诉被告姚忠兴、苏胜杰、赵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春玲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春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由原告戚春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