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843号
原告黄小霞,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武晓刚,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霞诉被告武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小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