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小霞诉被告武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8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843号

原告黄小霞,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武晓刚,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霞诉被告武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小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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