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1680号
原告付代华,地址:辽源市。
被告赵洪喜,住址:辽源市。
被告闫丽霞,住址: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代华诉被告赵洪喜、闫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付代华负担。
审判长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