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代华诉被告赵洪喜、闫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1680号

原告付代华,地址:辽源市。

被告赵洪喜,住址:辽源市。

被告闫丽霞,住址: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代华诉被告赵洪喜、闫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付代华负担。

审判长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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