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桂有诉被告姜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龙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王桂有,1948年11月16出生,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姜美英,65岁,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有诉被告姜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美英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00元,减半收取567.50元。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解安梅

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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