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艳辉诉被告刘亚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169号

原告陈艳辉,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刘亚力,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辉诉被告刘亚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艳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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