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546号
原告李天华,43岁,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艺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明,公司经理。
被告朱东明,48岁,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鞠皓,45岁,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华诉被告辽源市艺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东明、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华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李天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