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天华诉被告辽源市艺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东明、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546号

原告李天华,43岁,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艺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明,公司经理。

被告朱东明,48岁,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鞠皓,45岁,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华诉被告辽源市艺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东明、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华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李天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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