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春风诉被告常瑞,常德福,王誉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402民初617号

原告:卜春风,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福,住辽源市。

被告:常瑞,住辽源市。

被告:王誉赢,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殷晓俊,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卜春风诉被告常德福、常瑞、王誉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卜春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平,被告常德福、被告常瑞、被告王誉赢委托代理人殷晓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卜春风起诉称:2013年11月28日,卜春风与常德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常德福向卜春风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以日为单位,按本金的千分之八计算。常瑞、王誉赢作为担保方,与常德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常德福只还款本金2万元,2014年8月25日卜春风又与常德福和担保人常瑞、王誉赢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还款期到2014年10月28日,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是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后又还款本金5万元。2015年2月前的利息已付。现借款人还款期限已到,要求常德福、常瑞、王誉赢立即偿还借款23万元及2015年3月开始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常德福答辩称:不同意卜春风的请求。卜春风以现金形式出借的6万元没有收到,实际收到24万元。利息按照月利息5分给付的,已经给付31.6万元,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24.6万元,另外给了3.2万元的违约金,同意偿还23万元本金的一半,用利息抵付本金11.5万元,利息不再给付。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不同意承担。

常瑞答辩称:不同意卜春风的请求,借款30万元,先扣除前4个月的利息6万元,常德福只是收到本金24万元,借了4个月之后还了2万元本金,按照借款本金30万元减去偿还的2万元剩余的28万元拿了11月的利息,到2015年2月28日,按月利5分计算共计15.4万元利息,期间违约金3.2万元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常德福给的。之后又还了5万元本金。应按国家规定年利率24%给付利息,常德福多拿了的利息抵扣本金。

王誉赢答辩称:一 、卜春风称借款30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借款是24万元,2013年11月28日卜春风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利率为月利5分,4个月利息共计6万元,在实际给付时卜春风一次性扣除4个月利息6万元,只给了常德福2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视为本金。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折合成年利率是60%,远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请求卜春风返还常德福多支付的利息10.12万元,用于抵冲本金。常德福在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2月支付给原告11个月利息共计15.4万元, 本金7万元。常德福实际借款24万元,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年利率24%计算,应付利息为5.28万元。三、2013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本金,逾期产生的利息以日为单位,按本金的千分之八计算,”折合成年利率是292%,远超法律规定。2014年8月,在卜春风多次到王誉赢单位无理取闹的前提下,常德福在正常支付利息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给卜春风3.2万元违约金 ,应返还。卜春风请求的让被告支付从2015年3月开始的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四、卜春风与常德福在2013年11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时曾就废弃机械和车牌为×××的奥迪车签订了抵押合同,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应先以常德福抵押的财产优先偿还债务。综上实际贷款24万元,减去返还利息10.12万元,违约金3.2万元,和本金7万元,实际所欠本金应是3.68万元,且应以抵押物优先受偿,保证人应当对抵押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常德福与卜春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常德福向卜春风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3月28日,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金,逾期所产生的利息则以日为单位,按本金的千分之八计算,并由常瑞、王誉赢作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5分。借款合同签订后常德福又与卜春风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抵押人常德福将其所有废旧机械和汽车(奥迪牌×××,所有权人为辽源市华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常德福)抵押给抵押权人卜春风,若借款期限届满抵押人不清偿,抵押权人可卖抵押物,不足部分抵押人需给补足。合同签订后,2013年11月28日卜春风通过银行转入常德福银行账户24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常德福偿还卜春风借款20000.00元。2014年8月25日卜春风与常德福、常瑞、王誉赢签订了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28日,并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日为单位,按本金的千分之八计算)和其他费用由担保方承担,违约金从2014年7月28日开始收取。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后,常德福还款本金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卜春风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11月28日借款合同一份,2014年8月25日借款补充协议,律师代理费票据一张金额3000.00元。常德福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款合同一份,存款明细帐单一份。王誉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短信记录复印件四张,汇款单复印件一份,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卜春风与常德福、常瑞、王誉赢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借款合同和补充借款协议,除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其他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应予采信。对利率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对借款本金是300000.00元还是240000.00元,卜春风提供向常德福转账240000.00元转款单,没有提供常德福收到除240000.00元外的60000.00元的证据,常德福对借款300000.00元不否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卜春风汇款单, 300000.00元按月息5分计算的4个月的利息60000.00元,应采信常德福实际收到240000.00元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应认定常德福借款金额为240000.00元,扣除已偿还本金70000.00元,尚欠本金170000.00元。对常德福、常瑞、王誉赢利息及违约金支付的抗辩,未有提供证据,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卜春风要求从2015年3月开始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的时间,常德福、常瑞、王誉赢未提出异议,应从2015年3月开始计算利息,但应往前加上扣除60000.00元的4个月利息的时间,即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对于常德福与卜春风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抵押人常德福将其废旧机械抵押,废旧机械没有体现具体的物的名称,废旧机械抵押未成立;对奥迪牌×××汽车的抵押,所有权人为辽源市华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常德福,常德福在该抵押合同中的行为有权代表辽源市华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该抵押对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卜春风先就奥迪牌×××汽车实现债权,不足由债务人常德福和担保人常瑞、王誉赢连带偿还。对律师代理费,按照合同约定,常德福和担保人常瑞、王誉赢连带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卜春风借款1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常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卜春

风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三、被告常瑞、王誉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代理费在

原告卜春风优先实现×××奥迪牌汽车价值范围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卜春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5.00元,由被告常德福负担;被告常瑞、王誉赢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素娟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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