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3民初908号
原告:周立新,男,住辉南县。
被告:王玉石,男,住梅河口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新诉被告王玉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周立新负担。
审判员 孙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佳美